您现在的位置: 首页 > 招生就业 > 培训培训
保定市莲池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协议
发布时间:2014-05-30作者:来源:点击:
甲方:保定市南市区民政局
乙方:保定市南市区职教中心
为深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,认真落实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([2011]保市府276号),提高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能力,经甲乙双方协商,就做好保定市南市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 培训地点:
保定市南市区职教中心
二、 培训时间与期限:
每批不少于3个月
三、 培训对象:
南市区当年退役士兵,已经参加过县(市、区)民政局组织的技能培训的学员不在之内。
四、 甲方权利和义务:
1、委托乙方对甲方2014年度退役士兵进行“订单式”职业技能培训,负责培训工作的宣传发动、资格审查。
2、在培训期间定期或随机到己方对培训工作和学员学习情况进行指导、监督,对培训过程中乙方和学员反映的各种问题,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解决方案,甲方到乙方检查之前,提前通知乙方。
3、集中拨付培训费,培训费为3500元/生。
五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:
1、根据乙方条件和要求接收甲方学员到乙方进行培训,负责制订培训计划。按时完成对参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任务。
2、负责对学员的学习、纪律及出勤等各项常规工作进行全面管理。培训学员须遵守乙方的管理制度和各项规定,凡因不遵守乙方管理制度所造成的后果均由学员自己负责。
3、乙方应结合退役士兵特点,优化教学内容,改进教学方法,对经过培训和试用期后的学员以上岗就业为最终目标,切实体现“订单式”培训特点。
4、拨款前,乙方及时向甲方写出培训工作情况和经费申请报告,报告要实事求是,以实际培训人数为依据,不得弄虚作假,由甲、乙双方签字盖章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款给乙方。
5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产生争议的,双方协商解决,协商不一致的,争议提交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。
本协议一式两份,甲、乙双方各执一份。未尽事宜,甲乙双方协商解决。作为补充协议执行。
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。
甲方:(盖章 ) 乙方:(盖章)
授权代表: 授权代表:
月 日 月 日
上一篇:企业办税员培训总结
下一篇:退役士兵培训开班典礼